关于漳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90号)、《关于转发省人社厅 省卫健委的通知》(漳人社〔2022〕173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行为,现公布漳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漳州市职工如发生工伤,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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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2022年12月1日
漳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漳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

?漳州市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本期编辑? 叶祺敏
值班组长? 戴岚岚
值班主任? 陈益雄